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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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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地区其他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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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其他签注,请注意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一)成都市常住户口居民、在蓉居住的华侨及驻蓉部队现役军人;

(二)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的可申请办理赴港澳其他签注;

(三)不属于以下情形:

1、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只需交验户口簿,军人只需交验身份证件,华侨交验有效中国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原件和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住宿登记),并提交复印件。

(三)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的,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五)其他类签注包括3个月一次、3个月二次、1年一次和1年二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六)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七)申请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和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含)的申请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

三、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二次有效签注40元/件。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公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原政府第一办公区)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

七、查询:

办证进度语音查询: 028-86407198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