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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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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赴港澳地区商务签注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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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编

欢迎您来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请注意以下告知内容,谢谢您的配合。

一、申请条件:

(一)受在蓉单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居民及非本市人员(工作单位在外地的须向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其中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需由本单位事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请按照《成都市企业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备案须知》办理);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在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三)不属于以下情形:

1、法定不准出境人员;

2、在港澳地区有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安部通报,尚在限制期内的。

二、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48×33毫米,白色背景)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二)本市居民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非本市人员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或《成都市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公安机关可视情为其签发3个月一次、3个月多次、1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时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单位派遣函。

(四)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时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书和加盖社保局印章的三个月以上至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本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的明细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单位派遣函。

(五)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申请3个月一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申请时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六)属于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

(七)申请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人须亲自到场提交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同一事由签注的人员,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须提交委托书、交验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但非本市人员申请商务签注每次均须本人亲自提交;

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须同时提交通行证;证件遗失的,须提交遗失声明。

注:提交的复印件为A4规格纸,申请赴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办理时限:

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再次申请签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赴澳门多次商务签注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非本市人员申请商务签注时需发协查函到户口所在地调查的,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四、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证;一次有效签注20元/件;多次有效签注100元/件。

五、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六、办公地点: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西路2号(天府广场原政府第一办公区)成都市出入境接待中心

七、查询:

办证进度语音查询: 028-86407198

咨询电话:         028-86407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