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出入境服务行业协会
出境指南
我的位置: 主页 > 出入境指南 > 出境指南
成都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2-09-18 10:28
  |  
阅读量:
  |  
作者:
小编

成都市单位因商务需要派人员赴港澳地区,申请3个月多次和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应事先向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进行登记备案。

一、登记备案的条件

1、申请备案的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2、申请登记备案人员须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正式员工,且确因工作需要赴港澳地区进行商务活动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兼职等非正式员工不予登记;

3、上年度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不包括房地产类企业),可按需申请1年多次和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

4、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单位,或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工商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可申请15个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可按需申请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其中房地产类企业申请1年多次签注名额不超过10个);

5、上年度纳税额3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注册资金200万以上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2个1年多次、4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纳税额每增加10万,或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金每增加100万,可多申请1个1年多次、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但最多不超过6个1年多次、12个3个月多次的名额;

6、上年度纳税额不足30万的单位,或注册资金不足200万的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本人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可申请3个3个月多次商务签注的名额。此类单位澳门商务签注限办3个月1次。

二、登记备案程序

1、领取并填写《在蓉企业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申请表》、《登记备案人员名单表》(名单表须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2、交验单位有效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减免税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明;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须同时交验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纳税证明为税单原件或由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额证明,纳税额为单位缴纳的国税和地税之和,个人所得税除外);

3、交验登记备案人员身份证原件,外地户口人员另须提交在蓉居住3个月以上(申请1年多次的需在蓉居住6个月以上)有效的成都市居住证或成都市临时居住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提交社保局出具的备案人员社保缴费清单(加盖社保局查询章)。备案人员须由备案单位为其连续购买社保6个月以上至今。单位法定代表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单位的股东可免交社保缴费清单(股东须提交工商局盖章确认的公司章程);

5、备案单位须指定专人办理单位登记备案、备案企业年审、变更企业信息、代办商务签注等业务,备案时提交单位的介绍信和联络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登记备案审批合格后,我局将为备案单位发放《成都市企业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三、登记备案的变更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

2、联络员发生变更的,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并交验新联络员身份证原件,提交复印件;

3、增加备案人员需提交《备案证明》、备案人员名单表、备案人员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另须提交有效居住证)和社保缴费清单;减少备案人员时由单位提交变更申请。

四、注意事项

1、已登记备案单位须于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到我局办理年审手续(当年备案的单位不参加本年度年审)。年审期内,尚未年审的单位暂停办理商务签注;逾期未年审的,该单位备案作废。年审时提交的材料包括:

(1)《备案证明》原件;

(2)单位上年度已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备案人员名单表(电脑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4)备案人员的社保缴费清单(法定代表人、股东免交此证明),备案人员在本单位的社保缴纳有间隔的,将视情降低本单位备案等级或终止其备案资格;

(5)申请1年多次商务签注的需重新提交上(本)年度单位的纳税证明;

(6)单位上年度办理、使用商务签注的情况总结;

(7)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登记备案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商务签注的,将取消该单位登记备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单位派遣人员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人员的赴港澳地区商务申请。

3、属于特殊身份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的,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单位出具的意见为其签发相应签注次数。


本须知由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