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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5-02-28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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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名称为《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自律公约》。
第二条 ,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是经四川省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团。本公约是由该协会会员单位自愿联合发起的,并自觉遵守的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条 为促进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行为,维护行业秩序,保护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及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和保障出入境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出入境中介行业是指从事相关法律许可的出国中介,包括“商务”、“探亲”、“访友”、“过境”、等众多非移民签证及移民中介等的经济活动,发挥服务、沟通等职能,并实行有偿服务的行业的总称。
第五条 出入境中介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诚信、公正。
第六条 倡议本协会会员单位加入本公约,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七条 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规则
第八条 合法执业。出入境中介行业机构必须取得执业资质,领取工商执照,在规定时间内年检,并在营业场所公示其资质(备案)证书和工商执照等。
第九条 出入境中介业务均应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服务,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中介机构承接移民业务时,应该核实委托方主体资格,验明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有效证明,由代理机构的执业经纪人分别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经纪人签署合同时应将自己的姓名、执业证编号填写清楚,同时加盖机构公章。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泄漏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索要、收取合同以外的报酬或其他财物,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第十条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出入境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使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中介业务,损害竞争对手:
一、中介机构
1、不得超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出入境中介业务;
3、不得以给予同行业务单位的员工回扣的方式向同行抢单;
4、不得出具虚假、不实评估、咨询报告;
5、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发布虚假信息和不实宣传;
6、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7、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挖对方业务员;
8、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恶意竞争;
9、在竟业避止条款约定期限内的创业人员,本会员单位不得招聘。得知通报后,公约会员单位应立即将该从业人员除名。
10、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从业人员
1、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中应按照主管机关核准的范围受理业务,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从事其他业务;
2、从业人员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全面、客观,不得提供或发布虚假信息;
3、从业人员应按中介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中介报酬或其他合理费用,不得收受上述费用以外的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4、从业人员须认真负责、按质按量按时地履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条款;
5、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示的收费标准,不得恶意压低价格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抢业务;
6、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时必须由所在公司统一受理,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不得私自将业务转到其他公司。
7、从业人员在转换机构后不得有泄漏原机构商业机密及恶意中伤损害原机构信誉和利益等不良行为。

第三章 执行规则
第十一条 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定。
第十三条 公约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协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如该协会内部无法解决该争议时,可以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 公约执行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理事会单位会议;不定期组织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成员单位应指派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参加会议;不定期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各种文娱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促进企业沟通交流。
第十五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协会进行检举,协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回复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处理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呈报上级主管机构,情节严重者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主管部门检举协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协会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协会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四川省出入境中介行业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协会会员单位自主要求开展具体的合作、联盟方案的,需通过会员开会共同探讨,方统一实施。
第二十一条 协会注销,本公约自动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四川省中介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2012年7月1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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